非法经营 pos机 立案标准

如何认定pos机非法操作(pos机非法操作的立案标准),所有的卡友都还不清楚。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可以看看,希望能给你带来参考价值。

非法经营pos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使用pos机套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达到一定数额时,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信用卡管理减值司法解释》(下文详述)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

几个问题的解读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K0/]白色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余额和透支额度,单笔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色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余额、透支额度单笔或者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白色信用卡250张以上。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条所称信用卡余额和透支额度,是指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押金余额和透支额度。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色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a)故意持有和携带10张以上的信用卡。

(2)明知是伪造的,持有、运输白色信用卡100张以上空。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10张以上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违背他人意愿申请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的,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虚假信用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罪论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信用证明材料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力归还的。

(二)大肆挥霍透支资金,无力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公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这几条的规定执行。

非法经营pos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使用pos机套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达到一定数额时,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信用卡管理减值司法解释》(下文详述)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

几个问题的解读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K0/]白色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余额和透支额度,单笔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色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余额、透支额度单笔或者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白色信用卡250张以上。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条所称信用卡余额和透支额度,是指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押金余额和透支额度。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色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a)故意持有和携带10张以上的信用卡。

(2)明知是伪造的,持有、运输白色信用卡100张以上空。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10张以上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违背他人意愿申请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的,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虚假信用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罪论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信用证明材料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持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大肆挥霍透支资金,无力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以及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公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逾期未归还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这几条的规定执行。你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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