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控是正规pos机公司吗安全吗(现代金控是正规pos机公司吗安全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非法转让pos机案的判决书,引发关注。

3名商户将POS机搬到澳门交易,被当地警方查获。银联控制商户跨境流动后,对现代金控控股公司罚款40万元。

现代金控控股公司通过预扣和分配利润从商人代理人那里挽回了一些损失。然而,仍有超过30万英镑的罚款需要填补,因此现代金控控股公司将涉案代理商告上了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不仅对非法转让起到警示作用,还列出了商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该由谁负责,也可以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参考。

现代金控公司对法院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8日,现代财务公司与智联信公司电签了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智联信公司作为经销商拓展业务。

2018年10月26日,智联信公司名下的商户,即王进江琳琳经营部、双流秦岭建材经营部、仙游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将POS机搬到澳门进行交易,被当地警方查获。上述三家商户的跨境流动被银联控制,银联于2018年11月22日对现代金控公司罚款40万元。

现代财务公司通过冻结智联信公司的利润分成,扣款57963.9元。经双方协商,智联信公司以分期扣收利润的方式补偿现代财务公司损失,并于2019年7月2日发布预案,但智联信公司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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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信公司名下商户跨境搬迁,给现代金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协议中约定“乙方应对签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不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以虚假材料协助商户入网,对支付终端的投放地点的真实性和实际投放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商户进行风险交易、违反银联规定经营,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智联信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辩称。

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由于智联信公司不是跨界搬迁的行为人,也不是《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的合同主体,根据“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民法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现代金控公司无权向智联信公司主张对商户违规所遭受的违约金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现代财务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同意智联信公司为现代财务公司推广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并负责将商户提供的信息上传至现代财务公司的平台系统。现代金控公司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也叫业务分成),负责审核商户的申请材料,对商户的入网资质拥有最终审批权。

其实智联信公司只是负责为现代金控公司推荐商户,将商户的入网信息上传到现代金控公司的平台系统,现代金控公司会对商户的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与商户建立银行卡业务合作。

审批通过后,智联信公司只负责协助现代财务公司电签《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商户违反银联规定的处理做出了详细具体的约定。《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未约定智联信公司对商户跨境转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现代金控公司本身应该对商家进行的手机跨境转账行为负责。

根据《银联卡业务操作规程》和《银联卡受理市场违法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收单机构作为具有收单资质的主体和银联机构成员,应对特约商户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4章规定收单机构与商户应签订商户受理协议及协议必备内容,4.5章规定收单机构应在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中补充“POS非法转移”的相关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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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现代金控公司对商户入网资质拥有最终审批权。实际上,现代金控公司还负责审核商户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与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业务合作协议。因此,现代财务公司应对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现代财务公司注册于2011年12月22日,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范围内)和银行卡收单(吉林省和青岛市除外)。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测服务中心发布银行卡风险预警号。(118)没有(119),其中称:澳门警方向我中心通报,近期发现一起将POS终端非法转移至澳门从事银联卡收单活动的风险案件。机构商户信息如下,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玉琳琳营业部。终端编号为C83040114,商户名称为双流县青菱建材经营部,终端编号为83172484,终端注册地为四川,搬迁地为澳门。风险点是跨境非法搬迁。

2018年10月26日,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财务公司发出《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和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称现代财务公司涉嫌违反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操作规程》等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跨境转账违规行为(违规涉及商户名单见附件)。请现代财务公司协助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11月2日前书面反馈核实结果。所附涉嫌违法商户名单显示,该商户名称为仙游县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8年10月29日,现代金控公司工作人员给智联信公司发来邮件:近日收到银联风险提示,锦江区玉林林营业部、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涉及在澳门使用手机。请代理沟通了解商户转卡情况,被扣时间,是否与商户名下其他终端有关等。由于反馈所需时间有限,请代理尽快给出真实反馈。

2018年10月31日,智联信公司通过邮件向现代财务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一张微信截图,并附有说明调查情况的附件。调查说明写明:锦江区玉琳琳营业部,商户号;商家,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商家号是智联信公司下属代理商王喜林开发的,已与商家法人联系。商家称,该机器于10月9日下午2时被澳门司法机关没收,司法检查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发现。机器在澳门没有交易过,通常的交易场景是商家收钱和个人用卡。他的朋友李南在10月9日晚上9点把这台机器带到了澳门。解释是在珠海,把客户的信用卡换成港币后,约定去澳门玩,自己带了,但真的不在澳门交易。这两个商家没有金控控制的其他机器。特此说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财务公司发送了编号为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25035号的《关于现代金控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称:经核实,现代财务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业管委秘书处决定对现代财务公司银行卡接受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一清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结算单)。商家名称为“仙游县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违规越界转让。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财务公司发送了编号为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25039号的《关于现代金控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称:经核实,现代财务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现代财务公司银行卡接受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违约金绑定(绑定一清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结算单)。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王林林经营部”、“双流县秦岭建材经营部”,违规越界转让。

中国银联商务管理委员会扣款现代财务公司70万元,违规商户“王进江琳琳经营部”、“双流秦岭建材经营部”、“仙游临安众合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9年7月2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财务公司出具《方案》,称智联信公司与现代财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了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的合同,但因智联信公司下属商户违规使用POS机,现代财务公司被罚款40万元,主要原因是责任商户拒不履行处罚,智联信公司同意将该业务全部垫付罚款。此前已支付57963.9元,剩余342036.1元。后期,智联信公司将继续加强与现代财务公司的业务拓展,自愿使用智联信公司的业务利润分成为违约商户支付剩余罚款,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罚款的缴纳。一、后期业务发展计划汇报如下:2019年8月1日第一期利润分成计划达到20000元。第二期利润分成计划为2019年9月1日40000元,第三期为2019年10月1日62036.1元,第四期为2019年11月1日80000元,第五期为2019年12月1日80000元,第六期为2019年12月。

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不仅有四川省内的,还有四川省外的。

庭审中,现代财务公司表示未与三家商户签订相应协议,现代财务公司没有成都分公司。

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现代金控公司对上传的涉案商户信息负有审核义务。如果现代金控公司发现其他现代金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合理地认为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现代金控公司可以立即停止向该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不再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根据协议,乙方未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功能后停止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

智联信公司对签约商户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不真实或违规经营的商户或以虚假材料协助商户申请入网,对支付终端投放地点的真实性和实际投放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负责。

本案中,三家涉案商户的信息由智联信公司上传至平台,再由现代财务公司在线审核。智联信公司辩称,涉案三家商户的信息是由现代财务公司审核的,现代财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协议,智联信公司对涉案三家商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的商户维护工作应包括支付终端位置的日常维护和维护,即支付终端位置是否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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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三家商户的搬迁行为,智联信公司在日常维护中未发现,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存在疏忽。

智联信公司发布该计划书,虽然标题为“现代金控控股(成都)分公司”,但经查并未发现,计划书中称“我于2018年5月8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开展银行卡收单线下业务的合同”,与智联信公司与现代金控公司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有关。可以认定该方案是智联信公司发给现代财务公司的,智联信公司认可现代财务公司被罚款40万元。

智联信公司与现代财务公司签订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协议》附件《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外包服务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回访、终端投入维护检查、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代财务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的代理资质。因商户原因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自用卡、洗单、共享、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关闭、使用超过授权金额的虚假交易、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拒绝交易,除完成账单调整纠纷调查等措施外,对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定、市场规则和公司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

智联信公司给外包服务商盖章,即智联信公司是外包服务商,这个管理标准对智联信公司是有约束力的。本案中,现代金控公司因智联信公司发展的商户违反银联规定,被罚款40万元。智联信公司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智联信公司辩称该合同为标准合同,但其引用的其余合同均为复印件,本案不予采纳。

关于现代金控公司还欠智联信公司多少利润。现代财务公司与智联信公司的主要纠纷在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利润分成金额。本案中,现代财务公司拒绝承认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利润分成金额,但双方有争议的利润分成金额由现代财务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进行了调和。现代金控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争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智联信公司陈述属实,现代财务公司向智联信公司分配的利润金额共计112242元,其中已支付31637.99元,尚有80604.01元未支付。智联信公司应向现代财务公司支付319395.99元。

智联信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对其所有业务进行分配,并对商户进行罚款。现代财务公司已根据智联信公司下达的方案,扣除了智联信公司的业务利润。现智联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现代财务公司支付业务利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智联信公司逾期支付给现代金控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现代金控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现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智联信公司的违约程度以及现代金控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支持现代金控公司主张的利息。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附法律条文全文),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控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19395.99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控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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