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POS网本栏目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用pos机养卡构成什么犯罪(pos机以卡养卡犯罪)相关信息,希望大家通过阅读本文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有对POS机办理、POS机申请、POS机领取、POS机代理有意向的小伙伴,可以添加本站客服微信(yunmpos)进行咨询。
1、《19解释》不属于国家规定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一般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POS机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故,司法解释是不属于“国家规定”。一审判决将司法解释作为“国家规定”使用,将POS机TX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不妥。 笔者觉得,《刑法修正案七》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加进刑法第 225 条第 3 项,应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作为国家规定。 2、pos机养卡≠pos机TX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觉得:“TX”与“养卡”两种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虽然《18解释》第 12 条将矛头直指pos机TX,并未涉及pos机养卡,但是信用卡业务方法复杂且手段更新较快,法律制定时候难以面面俱到,故司法解释pos机“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三类典型行为方法后加上了“等”字样,pos机养卡属于养卡人向持卡人支付资金,与“TX”并无本质区别,应将二者等同视之。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觉得,pos机养卡与pos机TX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机“TX”,即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消费的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将信用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法套取,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POS机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先行垫资替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然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法取回垫资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养卡分为一般养卡和精养卡。以精养卡为例,每家银行都有一套关于信用卡额度提升的标准与途径,“精养卡”行为人就是将此标准熟练运用于商品买卖与服务,为信用卡持卡人虚拟多元化的消费情景,比如奢侈品消费、 旅游消费等大宗消费类型,借助其联络或注册申请的特约商户的 POS 机进行路径模拟,每日、每月消费刷卡次数、刷卡时段、刷卡商户都是精心优化的选择,力图呈现完美的信用卡使用记录,达到高于银行提额评分标准,zui终实现信用额度提升目的。一般收费标准是 2%-3%。 综上,“TX”是利用 POS 机等方法虚构交易等方法直接将现金交付给持卡人,是将消费信贷转为了投资信贷,而“养卡”无论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代还,该笔资金zui终去向都是银行,并未以现金投资的形式流通于市场,故二者pos机业务模式上有许大区别。 3、pos机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pos机TX的定性,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法之一,所以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TX,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POS养卡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有观点觉得,养卡业务中,代还方为他人还款,并没有向持卡人支付,而是将透支款项打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发卡行进行确认划拨,代还方与持卡人之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资金的代收代付或划拨从始至终都是银行,代还方然后取回代垫资金,虽是同等数额,但是性质却发生变化,属于银行对持卡人新的消费信贷,从新开始计算还款期。 总体来看,代还方虽是连接pos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中间方,但是代还方是以资金为经营对象、利用贷款时间差,以钱生钱,本质上属于放贷行为,而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笔者觉得,pos机养卡行为(只收回垫资款和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收取了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本人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而且对银行的资金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养卡行为仍然属于“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法向指定支付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办理pos机养卡,应当适用《19解释》 经过检索,发现自2020年2月以来,全国各地有非常多判决适用《19解释》对POS机“养卡”及“TX”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笔者觉得,因为《18解释》专门对pos机TX进行了“特别”规制,且《18解释》并未因《19解释》的出台而废止,故pos机办理pos机TX案件时,仍然应当适用《18解释》,而不能适用《19解释》。 对于pos机养卡行为,因为不能评价为TX行为,显然不应当适用《18解释》,而应当适用《19解释》。 第一,POS机“养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TX”行为小,因为“养卡”行为并不会令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银行甚至每个月还能从中收取到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POS机“养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TX”行为人小。TX行为中,套取银行资金是核心,而养卡行为的核心是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 第三,从两解释的入罪标准进行分析,《19解释》的入罪标准为500万元,明显高于《18解释》的入罪标准100万元,笔者觉得《19解释》更能恰如其分地规制“养卡”行为,作到罚当其罪。 本文所述养卡是指合理使用信用卡,笔者建议科学用卡,不建议恶意TX,以卡养卡。
1.解释19不是国家规定的。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由国务院决定,一般以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发布。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与有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国务院批准;(3)pos机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
因此,司法解释不属于“国家规定”。一审判决将司法解释作为“国家规定”,认定POS TX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认定被告违反国家规定,不妥。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应当由国家规定。
2.pos机养卡≠pos机TX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TX”和“养卡”本质上是一样的。《解释18》第十二条虽然将矛头指向pos TX,但并不涉及pos提卡。但信用卡业务方式复杂,手段更新快,法律制定时很难涵盖方方面面。因此,“等”字。司法解释后增加了pos机的三种典型行为:“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pos提卡属于持卡人向持卡人支付资金,没有带“TX”的本质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在我看来,pos提卡和pos TX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TX”,即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消费。他不是通过正常的合法程序(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利用POS机等销售终端pos机,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以现金形式提取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POS机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为信用卡持卡人垫付资金以归还已达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然后利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垫付资金,以维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卡分为普通卡和强化卡。以精养卡卡为例,每家银行都有一套提高信用卡额度的标准和办法。《精养卡卡》演员巧妙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商品交易和服务中,无形中使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费场景多样化,如奢侈品消费、旅游消费等大额消费类型。借助联系或注册申请的特约商户的POS机进行路径模拟,每日、每月消费刷卡次数、刷卡时间、刷卡商户都是精心优化的选择,力图呈现完美。一般收费标准是2%-3%。
总结起来,“TX”就是以pos机等虚构交易的方式直接向持卡人交付现金,它把消费信贷变成了投资信贷。但“以卡养卡”,无论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还款,钱zui最终还是去了银行,并没有以现金投资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所以这两种POS机商业模式有很大的区别。
3.pos卡维护属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pos TX的定性,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冲击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办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法之一,因此在实践中使用POS TX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
pos提卡行为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吗?有人认为,在养卡业务中,还款方是给别人还款,而不是给持卡人支付。而是将透支款打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由发卡银行确认并划拨。自始至终,还款方与持卡人、发卡行之间的资金归集、支付或划拨都是银行,还款方再收回预付资金。虽然金额是一样的,但是性质变了,属于银行给持卡人的新的消费信贷,从新开始。一般来说,虽然还款方是pos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之间的中介,但还款方是以资金为业务对象,利用借款时间差,以钱生钱,本质上是借贷行为,而不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在我看来,pos机的养卡行为(只收回预支付,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收取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自己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还对银行的资金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养卡行为仍属于“利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支付人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19条解释”适用于pos卡的办理。
经检索发现,自2020年2月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多起适用《解释19》对POS机进行“养卡”、“TX”定罪量刑的判决。
笔者认为,由于《解释18》专门规范了pos TX,且《解释18》并未因《解释19》的颁布而废止,因此《解释18》仍应适用于pos TX案件,但不能适用《解释19》。
至于pos机的养卡行为,因为不能评价为TX行为,显然不应该适用解释18,而应该适用解释19。
第一,POS提卡行为的社会危害小于TX行为,因为提卡行为不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银行甚至可以每月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其次,POS“守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于“TX”行为人。TX行为中,拿银行资金是核心,养卡是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的核心。
再次,从两个解释的入罪标准分析,《解释19》的入罪标准为500万元,明显高于1800万元的入罪标准。笔者认为,19号解释可以更恰当地规范“养卡”行为,对其犯罪进行惩罚。
本文所述养卡是指合理使用信用卡,笔者建议科学用卡,不建议恶意TX,以卡养卡。
这篇文章指的是合理使用信用卡。笔者建议科学使用信用卡,不要恶意TX,这样信用卡才能用起来。
本文由POS机办理中心整理,未经许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载,本文唯一地址:https://www.lkalpos.com/shouhou/23117.html,其他地址不完整的均为抄袭!POS机申请办理请添加客服微信号:yunmpos?”>
用pos机养卡构成什么犯罪(pos机以卡养卡犯罪)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本站内容仅作为做为展示,有需要办理POS机的小伙伴可以直接在本网站填写表单或者添加客服微信进行免费领取,本网站支持办理拉卡拉电签POS机、拉卡拉智能POS机、拉卡拉收款宝等,如果大家在使用POS机的过程中遇到了任何问题,请添加站内客服微信:yunmpos咨询。
相关推荐
原创文章,作者:POS机办理中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kalpos.com/poszx/27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