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联pos机的投诉电话(pos机监管部的投诉电话)不是所有的卡友都清楚的。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可以看看,希望能给你带来参考价值。
pos机通过通讯支付安全吗?
正规第三方poe机如果安全的话,恐怕是在用联通的牌子,其实走的是其他渠道。
为什么pos机不能签到?通过pos机无法签到怎么办?
联系为您安装POS的人员。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中国通联办理的pos机可靠吗?联通和银联有什么区别?
通联,全称通联支付,和银联一样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但这家公司也有支付牌照。资金安全方面没有问题。关键看费率低不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一定的风险(有可能大量资金到不了),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成立于2008年10月。是由中国万向控股、上海国际集团、用友软件、上海国和基金等共同出资的综合性支付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14.6亿元,是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中注册资本最强的。
通联支付作为一家市场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立足于方兴未艾、发展前景广阔的金融支付行业。凭借对行业的深刻理解,秉承“市场第一、客户第一、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和“专业提升品质、共同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商业银行、商户和持卡人的核心服务需求,致力于为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安全性和灵活性。公司一直努力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长期信任,以创新的模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提升整体竞争优势和价值。
未来,公司将以支付产业为基础,逐步向其他金融业务拓展,最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服务和产品体系,努力成长为领先的行业支付解决方案和具有全方位竞争优势的综合支付服务商。
主要股东介绍:
中国万向控股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和产业管理的产业投资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战略投资,聚集行业和投资管理优秀人才,以“资源社会化、资产证券化、资本国际化、股权公开化”为核心,现管理多家主营公司,涉及金融及服务、能源、涉农矿杉德及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
上海国际集团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国际”)于2000年4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5.6亿元。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金融投资、资本运营和资产管理,进行金融研究,提供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14.6亿元。
地区: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471T
经营状况:现有(正在经营、正在营业、已注册)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Allinpay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人员规模:1000-4999人。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湖路55号1号楼12层。
经营范围: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计算机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及管理、数据处理及相关技术业务处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自有媒体广告、经贸咨询服务、自有pos机租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pos机、电子产品。金融自助pos机运营管理维护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数码产品及配件,机械pos机,五金交电,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pos机,化妆品,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日用品,钟表,箱包,眼镜,家具,金银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医疗器械、建筑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印刷卡pos机械、金属材料、花卉苗木、通讯器材的销售、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预付卡发行(经营范围:上海、北京、江苏、广东、杉德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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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调整的对象是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与提供消费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五)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向鉴定部门申请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支持受害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七)通过高价媒体揭露和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法律内容和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准则,是国家处理与消费者相关的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和消费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目的。主要有以下原则:第一,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从法律地位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商品交易和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经营者大多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的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强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缺乏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需求,而经营者关注的是能否带来经济利益。两者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从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为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救济消费者权益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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