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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年检?
个体工商户也要年检,不年检的会被查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另外像餐饮这种个体户会有食品安全检查;一些经营民宿和个人工作室的个体户也有消防问题需要注意。这个答案由优花花提供,优花花是小曼金融的一个信贷平台。小满金融将切实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全力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优华华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70%的信贷用户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小满金融已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贷款,让资金周转在小满金融找得到,大品牌更放心。
如何在手机上审核个体营业执照?
部分地区已经开通了手机APP,可以在软件中直接办理工商业务,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地区都有这个条件。如果手机可以上网,可以登录“公众信息系统”,像电脑登录一样操作年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同一年度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下一年度开始提交。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与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的电子报告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取得和变更情况;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已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
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样比例、抽样方法和抽样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充纸质年度报告,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备案状态。
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被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备案状态。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其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可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其正常记录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录状态。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对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示为经营异常情况确有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被标示为经营状况异常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手机不能在手机上处理。现在不叫年审了。叫做年报公示,需要法人登录工商网进行网上年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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