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行业各方不断优化支付服务供给,积极推出降费让利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支付服务商降费让利,对重点领域、行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救助。
近日,在对近5万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调研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提出12项降费措施,将于2021年9月30日正规实施,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和支付账户服务等5个方面。
此外,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合作,推出降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的长效措施,满足异地养老、医疗需求,方便群众现金使用。其中,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用的通知》明确具体要求;属于市场定价措施的降费,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大惠企惠民力度。
降费措施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同时惠及其他市场主体和金融消费者,兼顾降费让利和行业可持续发展。降费主体涉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一清机构。据初步测算,全部降费措施实施后,预计每年可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减少手续费支出约240亿元,其中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60多亿元,有利于降低资金流通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升级和扩大,为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降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降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支付市场发展情况,持续推进支付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一清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用的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降低缴费的政策措施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1笔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固定账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所有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付天下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应通过柜面渠道对单笔10万元以下(含下同)跨行转账汇付天下业务给予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10%的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一清机构对单笔交易10万元以下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一清系统按现行10%的费率给予优惠。银行卡一清机构对小微企业卡和单位结算卡免收跨行转账汇付天下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应当取消收取支票的制作和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制作费和挂失费。
(4)降低刷卡手续费。银行卡一清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商户借记卡的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给予9折优惠,封顶值不变。对于优惠商户,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继续给予7.8折优惠。收单机构要同步降低商户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和银行卡一清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他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和银行卡刷卡的降费对象均为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压实主体责任,做好降费工作。
(一)规范缴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要对支付收费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和非实质性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2)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公示支付费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调整情况,应当在官方网站、办理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一清机构要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3)准确定义客户的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通过精细化、动态化的客户管理,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4)做好一切准备。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一清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的业务和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的系统顺利上线和稳定运行。
(5)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完善错收费、多收费等案件的退费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程序和流程。
(六)及时汇总上报。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总结和梳理支付降费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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